太奇葩!一男子花200萬買房,7年後發現房子有地下室,原房主竟一直沒搬走。原房主:我賣的是房子,沒賣地下室。法院判決亮了.

太奇葩!一男子花200萬買房,7年後發現房子有地下室,原房主竟一直沒搬走。原房主:我賣的是房子,沒賣地下室。法院判決亮了.
美麗夢想 2025-10-30 檢舉

潘某夫婦找趙廣生理淪,對方卻振振有詞:「我賣的是房子,地下室又沒寫在合同里,當然還是我的!」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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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某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,他覺得趙某在故意耍賴。 這房子都賣了,地下室怎麼可能還歸他?

雙方為此爭論不休,互不相讓。 法院判了!地下室到底歸誰?

潘某和梁某覺得自己受到了欺騙,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,他一紙訴狀將趙某告上了法庭。

在法庭上,雙方各執一詞,爭論得面紅耳赤 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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潘某氣憤地說:「我花了200萬買這套房子,地下室明顯是房子的一部分,他卻故意隱瞞,這不是欺詐是什麼?

我要求他立刻搬離地下室,把地下室完整地交給我!」

他認為,地下室與房屋緊密相連,是房屋整體的一部分,自己購買了房屋,就理所當然地擁有地下室的所有權。

趙某卻狡辯道:「地下室是單位分的,而且合同里也沒寫地下室的事兒。

這地下室一直是我用來做金屬加工的地方,我有權利繼續使用。」

他堅稱,自己在賣房時並未將地下室納入交易範圍,且合同中對此也沒有明確約定,所以地下室應歸自己所有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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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於證據不足,潘某夫婦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地下室的產權登記狀況,因此不適用從物隨主物轉讓的規則,另外合同里並沒有約定轉讓地下室使用權,因此一審法院駁回了潘某、梁某的訴請。

潘某夫婦不服再次上次,經過法院二次審理,該地下室是由自行車車庫的一部分,屬於全體業主所有,而趙某將這個房子賣出後,並無其他房產,因此趙某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離地下室,然後歸還給潘某夫婦。

這些合同「陷阱」,你一定得知道!

江蘇這起買房糾紛給大家敲響了警鐘,在簽訂合同前,一定要睜大雙眼,仔細審查。

現實中,類似的合同 「陷阱」 可不少見。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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